第405章 语言学的魅力
第405章 语言学的魅力 (第2/2页)“啊?”老尹有点疑惑道:“什么问题啊?”
周云开口道:“尹法官,你记不记得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是规定什么的呢?”
老尹闻言一下子有点迷糊,他确实是法官,但法官也不是说能把所有的规定解释都放在脑子里。
平时他肯定是记着的,但是这会被周云突然一问,愣是想不起来了。
“周律师,这个我有点记不太清……这个规定有问题吗?”
周云缓步走到窗前,看着窗外道:“这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这确实是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之前赋予法院撤诉监督权的,也是《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有人看出来问题没有,这两条解释存在着某方面的矛盾!
按理来说,检察院要撤诉,那必须得由法院批准才行对吧,这是该《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但是,《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又说了,审判期间,如果检察院觉得需要补充侦查,那法院是必须得同意,然后延期审理。
但是补充侦查就意味着案子得退回检察院。
那么问题来了,退回去之后,检察院如果耍赖不把案子再移交过来,也不说明什么理由的,法院怎么办,法院只能以撤诉处理。
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漏洞,只要检方耍赖,那这案子就没法再到法院。
案子到不了法院,那只能按照撤诉处理,那其实这个规定就绕开了二百四十二条法院关于撤诉的监督权了。
这其实就是某一家出台司法解释的局限性,最高法自己出的,那管不到检察院。
听完了周云的解释,老尹有点懵,像他这样的,以前根本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因为以前根本不可能出现两家顶牛的情况。
也因此,像是他们这样的,基本上不会去研究这方面的规定。
但是周云不一样,所有的规定都在他脑子里,随便就能想起来。
“尹法官,你说,如果检察院真的用了这法子,那怎么办呢?绕来绕去最后还是会以撤诉处理。”
这法子是有点不要脸,但是真的符合规定,而且到了这个时候,脸面什么的肯定不如考核重要。
老尹沉默了,他不太清楚该怎么办,毕竟他连这规定都不知道。
周云这边又开口道:“但是啊尹法官,你有没有注意到,最高法在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里说,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看到了吧,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语言学的魅力之处,学法的不学法的基本上都知道,法律里面用词是极其谨慎的,“可以”、“应当”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既然是可以的话,那是不是意味着……法院也可以不按检察院撤诉处理呢?
法律这东西,多研究研究,很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