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法家之辩
第四十五章 法家之辩 (第2/2页)“二、量刑需合理化、阶梯化。刑罚需与罪行严重性相匹配。偷窃、伤人等需有明确且合理的量刑标准,而非一概重罚。重点在于‘罚当其罪’,而非‘以刑止刑’。”
“三、程序需严格化。确立审案、取证、判决的标准流程,允许有限的申辩,避免屈打成招。虽不能完全杜绝错案,但可大幅降低。”
“四、强调补偿。对于财产损害类案件,可强调罪犯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此举既能弥补损失,又能让罪犯付出代价,而非单纯投入监狱消耗粮食。”
云芷的方案,同样强调法的权威和效率,但更注重法的理性、可预测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的整体促进作用,是一种更精细、更现代的法治思维。
墨尘彻底陷入了沉思。云芷的逻辑无懈可击,每一点都戳中了单纯“严刑峻法”的潜在弊端。他追求秩序,而云芷指出了一条更持久、更稳固的秩序构建之路。
激烈的思想交锋之后,是理性的妥协与合作。
“…先生所言,确有道理。”墨尘缓缓开口,语气中带着被说服后的叹服,以及一种找到更优解的快感,“是墨某思虑不周,过于激进。便依先生之策,制定明晰、合理、成文之法。”
他看向云芷,眼中闪烁着新的光芒:“然,此法典之编纂,非墨某一人所能胜任,其中度量权衡,还需先生鼎力相助。”
“可。”云芷点头应允,“我可提供框架与原则建议,具体律条细则,需墨先生结合民情习俗制定。”
一场可能走向严刑酷法的危机,被云芷用更高级的理性思维化解,并引导向了建设性的方向。
接下来的日子,两人进行了密集的合作。
云芷提供了现代法律体系的框架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程序正义等。
墨尘则发挥其对人情世故和地方习俗的了解,负责填充具体内容,将古老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朴素正义观,与云芷提供的理性框架相结合。
一部名为《武宁新律》的简易法典草案逐渐成型。它虽远非完美,但条理清晰,量刑相对合理,程序有了基本规定,远远超越了同时代大多数势力的法律水平。
苏源看到草案后,大为惊喜,立刻批准颁布试行。新律的推行,虽然初期也有不适,但其明晰和相对公平,逐渐赢得了民众的认可,治安状况果然在不依赖恐怖威慑的情况下,开始稳步好转。
墨尘通过此事,对云芷的敬佩达到了新的高度。他意识到,云芷的强大不仅仅在于谋略和管理,更在于她那深不见底的、总能直指问题核心的理性思辨能力。
而云芷,则默默地将“法律制度”添加到了她正在构建的“秩序体系”清单之中。
法治,亦是秩序的重要一环。
只是她的“法”,是纯粹理性的工具,不掺杂任何情感与慈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