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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章 公正与人性的缠斗二合一】

第323章 公正与人性的缠斗二合一】 (第1/2页)

定夺?这该怎麽定夺!?
  
  此刻,听到这句话,原告方几人面色难看,尤其是王燕,内心甚至涌生出一股闷怒,她深吸一口气,压着喉咙道:「异议!」
  
  「被告方,我方在这向你方提醒一句。」
  
  「就本案物证定性」监定信息」依旧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那就要继续纠缠,等到查清了再判。
  
  但...问题也来了。
  
  「驳回!」
  
  「原告方,你方所说没错,就有关事实不清一事,法庭确实有责任需要将案情理清,但在此之前,我方要事先声明一下。」
  
  徐德也是吸了口气,旋即他眼神一凝,好似一把利刃刺进对方要害。
  
  「「凶器」因你方暴力监定已经损坏。」
  
  「案件凶器」不具备重新监定能力!!!」
  
  这是什麽意思?
  
  字面意思!
  
  依照《司法监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监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监定机构不得受理。
  
  其解读为:
  
  凶器因监定损坏,物证中心不会给予整体监定回执!
  
  但问题来了。
  
  案件问题需要一份报告解决—凶器损毁给不出报告—给不出报告问题依旧存在问题存在就要用报告解决.....
  
  活脱脱死胡同,一根筋变两头堵了。
  
  但是!但是!
  
  司法会存在这种很明显的bug,又或是说漏洞吗?不,很明显不存在,必然有补丁,否则徐德也不会要求定夺」。
  
  也就是....
  
  「原告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原文明确规定,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要做出三种判断。」
  
  徐德眼神一凝,张口就是一道精准到好似查目录一般的法例。
  
  法院根据第二百条的判断有三种。
  
  一,案情查清,证据确实,依法判定有罪;二,案情查清,被告无罪,依法判决无罪,而第三.....
  
  「第三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徐德脸上满是对对方的否决,他声音愈发响亮。
  
  「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你方认为我方委托人有犯罪嫌疑,那麽请你方给出实打实的定案证据!」
  
  「若是拿不出...那就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实行「疑罪从无」!!!」
  
  为了避免案件被无法证实的嫌疑」卡住。
  
  官方给打的补丁便是疑罪从无」!
  
  而这。
  
  就是徐德的计划。
  
  别管《书面材料》是不是证据,效力比监定报告」少多少。
  
  你就说水搅得浑不浑吧!
  
  眼下庭审,一旦联系司法运转的谁主张谁举证」核心..
  
  那麽。
  
  杜藤王燕想确定被告有罪,就必须给出证据!给不出?那徐德也无需给,依照法例疑罪从无便是。
  
  什麽?若是给的出呢?
  
  拿怎麽给!?
  
  「荒谬!荒谬!」
  
  律师王燕此时气得脸色有些涨红,她胸膛起伏明显,呼吸略带急促。
  
  两只手抵住桌子,扭头看向审判台,大声抗议道:「审判长,就本案凶器已经明确损毁不具备完整监定能力,相关问题从司法程序上,已经不可能得出结论!」
  
  「被告这是诡辩!」
  
  她的声音大,但徐德的比她更大。
  
  「物证损毁一事与我被告方去无关!」
  
  被告席传来一道怒斥。
  
  徐德刚坐下不久便立即站起,伸手狠狠指着原告方,声音很大。
  
  「原告方,请你方不要忘了是谁导致物证损毁!!!」
  
  谁导致物证损毁?
  
  先前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就是在原告方监定完後损坏。
  
  只截取後半段来看,损坏一事与原告方存在脱不开的干系,如果他们没申请做监定,凶器百分百还好好的。
  
  什麽?
  
  至於为什麽凶器会机械疲劳损坏?
  
  这你别管!
  
  「无耻...
  
  「」
  
  原告席。
  
  王燕脸泛出些许青色,她咬着牙低声怒喝,却也没让声音传太远,一双手死死捏着桌子边缘。
  
  她这辈子还是头一次碰到这麽不要脸的东西!
  
  原告给物证做监定,导致金属疲劳损毁?谁家疲劳是一次性导致的?
  
  合着五份报告,其中三份是谁的对方不知道?
  
  这就好比,一个人把电视砸得稀巴烂,就维持着表面的体面,结果你过去刚按下开关,整个电视瞬间化成齑粉...难道这也要算作是你搞坏的电视?
  
  但很明显。
  
  徐德就是将这口锅扣在了原告头上!
  
  谁导致金属疲劳的你别管,你就说是不是在他们手上坏的吧。
  
  直到...
  
  「审判长,被告方所言,我方认为确实存在可行性。」
  
  就在此时,一道声音忽的从身侧传来,王燕扭头看去。
  
  便见,原本脸色有些难看的律师杜藤,此时平复情绪後,将视线投到了李杰身上。
  
  他眉头稍稍一沉,旋即,便松开。
  
  接着将视线挪到审判台上。
  
  律师杜藤道:「就本案,有关一审所宣判的案情并不清晰,我方现申请......发回重审!」
  
  这话落下的刹那间。
  
  审判区在场众人,瞳孔微微一缩,无形之中好似有一只手狠狠捏住心脏,旋即突然安静下去。
  
  发回重审..
  
  原告...终於露出獠牙了!
  
  「原告方,你知道你在说什麽吗?」
  
  审判台上,审判长赵忠看了眼旁听席,好似是被针刺一般,视线瞬间凝起,锁在原告席的身上。
  
  他低声道:「你方是刑事所附带的民诉原告方!不是公诉!」
  
  杜藤闻言,却也只是面色凝重,慎重看了眼被告席,旋即认真点头。
  
  「我方知晓。」
  
  原告方不具备任何参与刑事的权利,理论上这样申请就是违规。
  
  可是...
  
  「审判长,先前被告方对我方说了三种二审情况,而不巧,我也刚想到一条法例。」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原文明确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後,应当依照维持原判」应当改判」,以及.....
  
  「」
  
  说到这。
  
  杜藤顿了顿,眼神忽的锐利。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就本案。」
  
  「一审所用以宣判的案情不清,且丧失质证关键核心,我方认为..
  
  」
  
  「应当依照第236条,针对案件进行发回重审!」
  
  话落。
  
  杜藤便坐下身,不再开口,脸色沉默,好似怀揣着沉重心事。
  
  说实话,他们想让李杰死!
  
  但问题在於。
  
  李杰能死的唯一一条路,只有推动二审维持一审裁决。
  
  开庭初期,他们也确实是在往这个方向努力。
  
  但杜藤实在是没料到,在对方没向高院进行任何程序申请的情况下...徐德竟能凭空变出一份《书面材料》!
  
  这招下来就很难打了。
  
  法院不怕你有什麽证据和信息,怕的是你把水搅浑!
  
  徐德搅得很浑,虽没进行任何驳回,却是四两拨千斤,连带着公诉」和原告」双方监证报告为己所用....
  
  偏偏物证损毁,无法彻底证实,水浑浊的要死!
  
  这一刻。
  
  杜藤就已经清楚意识到,再想维持原判...已经无异於痴心说梦。
  
  既如此...那就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庭审,也就是发回重审。
  
  当然,这件事最好是由公诉席主动提出,可计划赶不上变化,徐德那般逼迫...他们也只能冒冒风险了!
  
  「异议!」
  
  「此案无需发回重审,就本案事实经过已经十分清晰、明了,完全不满足《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三)项发回重审」!」
  
  「死者与被告之间矛盾清晰,并不存在证据模糊现象,也无需质证。」
  
  被告席。
  
  徐德眼神瞬间一凝,坐在椅子上身体逐渐挺拔,那张脸表情愈发严肃认真。
  
  他的呼吸有些沉重,脑海中无数杂乱的思绪瞬间织成一张蜘蛛网。
  
  「综上所述。」
  
  「审判长,我方认为,案情更为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二)项,被告人李杰..
  
  「」
  
  「应当改判」!」
  
  重审?不,必须改判。
  
  发回重审对其余被告是好事,但对李杰不是!
  
  要赢...就必须当庭改判,一点退让都不能有!
  
  「反对!」
  
  律师杜藤大脑纷乱无比,呼吸稍稍焦灼,他强行压下呼吸节奏,沉声驳回道:「被告方,一审法庭审理的是案件本身!二审审理的是一审!」
  
  「就本案。」
  
  「一审之际,公诉方所递交诉书中,明确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枝罪」进行指控!」
  
  他话还没说完。
  
  徐德就直接将话语夺走,声音将其盖过,在整个第一法庭内回荡。
  
  「现如今诉书明显错误,其错误根源已经查清!」
  
  「被告人李杰,在2003年5月1日当天下午并不存在主观杀人,导致死者魏田死亡一事,为「不可预控的意外事件」!」
  
  是意外事件且不可控,那麽就是无罪。
  
  这点已经很清楚了。
  
  在徐德指出凶器案发时,不具备《枪管法》对枪械定义标准的那一刻,包括法官在内,审判区四方人就无法再对李杰认定故意伤害罪」!
  
  因为人家确实没杀人...至少不存在主观与客观上对杀人」的标准。
  
  如此。
  
  既诉书错误,那一审也就是错误,而不是一审模糊」,二审完全可以直接改判。
  
  「不!」
  
  「被告方律师,本案事实不清并非在於《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而是《刑法》128条第一款,非法持有枪枝罪」!」
  
  这一刻。
  
  律师杜藤眼神中阴晴交错,眯了眯眼,那精明的大脑瞬间将杂乱的思绪整理成一条逻辑通顺的思路。
  
  杜藤说道:「被告人李杰,涉案凶器监定中心并未给出明确报告。」
  
  「於是。」
  
  「那此条罪名便属事实不清」!依据相关法例,应当发回一审原法院重新就涉案不清区域进行依法审理!」
  
  两条罪名是独立的。
  
  故意杀人是故意杀人,非法持枪是非法持枪。
  
  举个例子。
  
  你家里有一把枪,随後这把枪导致他人死亡,之後经查明,你虽然持枪了,但导致他人死亡却属於意外,不负刑事责任。
  
  难道,因为杀人是意外,你没用你的枪,这就不需要追究你非法持枪」的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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