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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审判与死亡

第1章 审判与死亡 (第1/2页)

江湖规矩:脑子寄存处!
  
  行业潜规则:脑子寄存处!
  
  世界背景:《人民的名义》的世界,不要参照现实!
  
  2043年11月11日,星期三,多云转阴。
  
  林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审现场。
  
  审判长:
  
  被告人魏贤钧,法庭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公诉机关指控你身为良城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吞公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明知他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人予以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
  
  上述指控事实,你是否听清?
  
  审判席上被告人魏贤钧:听清了!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魏贤钧: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罪悔罪!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被告人魏贤钧:不申请回避,不申请新的证据。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诉完毕,现在休庭合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半小时后,继续开庭。
  
  “全体起立,下面我宣读审判书主要内容!”审判长威严的声音响彻整个法庭。
  
  下方,无论是被告还是观众席的所有人员,全都庄严肃立,鸦雀无声。
  
  审判长: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魏贤钧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审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经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贤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魏贤钧,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已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其拜拜十万元,涉案房产一处,车辆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
  
  “三、扣押在案的其它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宣判完毕,将被告人魏贤钧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羁押!”
  
  两名法警一左一右,夹着魏贤钧走出法庭,沉重的脚链让他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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